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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4月21日

排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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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訂管制船隻排污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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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表示,為加強管制船隻對環境造成的污染,計劃制訂新的附屬法例,管制船隻排放污水和空氣污染物,令《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附件中,所有有關防止污染的規定適用於香港。

 

     廖秀冬今天書面答覆立法會議員陳智思的提問時表示,準備在《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之下制訂兩條新的附屬法例,分別為《商船(防止污水污染)規例》及《商船(防止船隻污染空氣)規例》。

 

     兩條新規例通過後,《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所有附件中,有關防止污染的規定將適用於香港。

 

    《商船(防止及控制污染)條例》透過採取預防措施,管制油污染、廢物的處置,以及有毒液體物質及有害物質的排放。

 

     有關條例使《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國際公約》能在香港實施。該公約是防止船隻污染海洋環境的主要國際公約。

 

     船隻在本港水域產生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油質廢水、化學廢物、污水及空氣污染物。

 

     2001、2002及2003年由船隻產生,並交由環境保護署處理的油質廢水,分別為22,280公噸、15,170公噸及16,170公噸;化學廢物為15,450公噸、12,940公噸及8,490公噸。

 

     期內收集到的漂浮垃圾,分別為9,400公噸、9,280公噸及11,460公噸;污水數量為每天3,800立方米、3,800立方米及3,800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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