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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月22日
醫療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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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醫療廢物處置法例可望明年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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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境運輸及工務局局長廖秀冬博士表示,政府現正草擬有關管制醫療廢物的法例,並計劃於本立法年度內提交立法會審議,以期於2004年推行。

 

     在建議的新例下,醫療廢物收集商將受法例及發牌制度監管。無牌收集醫療廢物將屬違法,若被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0,000元。

 

     收集醫療廢物的牌照會就醫療廢物的分類、包裝、標識、運送等作出規定;持牌收集商若違反牌照的規定,亦屬違法。初犯和再犯者的最高罰款分別為100,000元及200,000元,有關的收集商亦可能被吊銷牌照。

 

     廖秀冬今日在立法會回應麥國風議員的提問時指出,現時環境保護署向醫療廢物產生者和醫療廢物收集商發出的《在堆填區棄置醫療廢物工作指引》,以及醫療機構的內部指引,均分別訂明人體組織及肢體等不應棄置於堆填區棄,或與一般醫療廢物分開,並以火化方式處理。

 

     不過,這些指只可作參考之用,並不具法律效力。

 

     鑑於欠缺法例規管的情況並不理想,亦不符合國際間一般的做法,政府曾於1997年建議立法管制醫療廢物,並曾諮詢有關業界、專業團體,以及當時的臨時立法會。各界對於管制的範疇和處理醫療廢物的方法持不同意見。

 

     政府於2001年修改了有關的建議,並再度諮詢有關業界、專業團體及立法會。新例現正於草擬階段,以期在2004年實施。

 

     廖秀冬表示,在新例實施之前,政府會繼續定期與收集商聯繫,促請他們妥善處理醫療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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