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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3月31日
證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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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穎遜經紀牌暫時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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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證監會宣布,即日起暫時吊銷麥穎遜的牌照4個月,至7月30日止。麥穎遜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內,有關禁止未獲邀約造訪的規定,以及未有向客戶提供合理投資意見,去年11月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在2003年8月及9月,當時是敦沛期貨代表的麥穎遜,曾多次致電及造訪部分並非敦沛期貨客戶的人士,目的是誘使他們訂立買賣期貨合約的協議,因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4條。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李顯能表示,未獲邀約的造訪是嚴重失當行為。證監會將提出檢控。

 

     李顯能指出,持牌代表向客戶提供交易建議時,有責任確保所提供的意見,在有關情況下是合理的。

 

     2003年8月及9月,麥穎遜曾致電並不認識的準客戶,要求與該等客戶見面,以便向他們介紹期貨買賣;並在探訪該等準客戶時,誘使他們在敦沛開立賬戶。

 

     該等準客戶因為麥穎遜的未獲邀約造訪而在敦沛期貨開立賬戶。

 

     在調查期間,證監會發現,麥穎遜曾建議其客戶就同一期貨合約持有相同數量的長倉及短倉,但沒有任何合理解釋,並作出此舉可減低風險及可能幫助彌補交易虧損的失實陳述。

 

     證監會仔細研究後認為,麥穎遜犯有失當行為,其適當人選資格受到質疑;決定暫時吊銷其牌照。

 

     在釐訂制裁時,證監會已考慮到麥穎遜已就其未獲邀約造訪的罪行承認控罪,並在調查期間坦白承認其未獲邀約的造訪活動。

 

     李顯能指出,同時就同一期貨合約持有相同數量的長倉及短倉,不能達致任何真正的經濟目的;並重申,對於獲推介的交易策略,投資者應仔細判斷,不應理所當然地認為必定是合適的。

 

     麥穎遜去年11月1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被判罰款10,000元及被命令向證監會繳付調查費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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