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今天(1月8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擴大《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的適用範圍至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並把《證券及期貨條例》有關市場失當行為及披露權益的條文,應用於上市集體投資計劃。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有關建議可更加完善房地產基金的監管制度,加強保障投資者權益及推動房地產基金市場發展。
諮詢文件分為兩首分,首部分建議修訂《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包括讓房地產基金與上市公司的控制架構趨向一致,同時建議修訂兩份守則,包括引入<房地產基金指引註釋>。
第2部分提出修訂《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至XV部,使相關條文應用於上市集體投資計劃,以闡明和加強對買賣這些投資計劃的市場行為的監管。第XIII及XIV部關乎市場失當行為,第XV部則訂明上市公司披露權益的規定。
公眾請於2010年3月8日或以前,透過證監會網站、電郵、郵遞或傳真(2877 0318)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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