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政策諮詢委員會正全力草擬《競爭條例草案》,目標是在2009 - 10年度立法會期內提交草案。
競諮會今天(12月8日)發表的2008 - 09年度工作報告指出,競爭規管制度的組織安排,正考慮由原定的民事執法模式執行《競爭條例草案》,改為司法模式。
根據司法模式,競爭事務委員會只負責調查和提出檢控;競爭事務審裁處將成為司法機構轄下的特別法庭,負責審理及判決所有涉及競爭法的個案,並聆訊各行各業的私人訴訟。
為使法例更清晰,禁止反競爭行為的概括條文內,將列舉反競爭行為的部分例子,並規定競爭事務委員會須在諮詢公眾後,制訂詮釋和實施競爭法的規管指引。
最新構思的豁免和豁除安排是,《競爭條例草案》不適用於政府活動;除指明的法定機構外,不涵蓋法定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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