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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18日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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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鈔銀行須獨立於外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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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金融管理局宣布,就繼續授權銀行為發鈔銀行新增政策規定,規定發鈔銀行不應與任何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控制的實體有密切關係;有關政策已獲財政司司長批准及諮詢發鈔銀行。

 

     該政策不影響3間發鈔銀行的財政狀況或其現時作為發鈔銀行的地位,也不影響一直行之有效由3間發鈔銀行發鈔的制度及安排。

 

     金管局表示,鑑於發鈔銀行對香港的金融系統有重大影響,並負責履行發鈔的重要公共職能,因此,若發鈔銀行與外國官方實體有密切關係,並不符合香港的公眾利益。

 

     發鈔銀行在以下情況,可被視為與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控制的實體有密切關係:

 

•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控制的實體,在該發鈔銀行或其控股公司的任何股東大會上,單獨或連同任何相聯者有權行使或控制20%或以上表決權;或

 

•外國政府或外國政府控制的實體,直接或間接影響或尋求影響該發鈔銀行的管理或業務的任何範疇。

 

     為實施該政策,根據《法定貨幣紙幣發行條例》,有關條件已附加於發鈔銀行的授權上。

 

     在考慮外國官方控權人的控制權時,金管局將考慮所有其他相關因素,包括該發鈔銀行的其他大股東的身份及其持股量,以及該等大股東對該發鈔銀行的業務的影響。

 

     除了根據該政策而新增的條件,發鈔銀行須繼續遵守所有現行的條件及規定,包括以美元為發鈔提供十足的支持、為發鈔提供充足及安全的儲存及運輸設施、高效率的分配安排,以及繼續與政府合作,以維持香港的貨幣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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