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報酬及離職後安排獨立委員會今天向政府提交報告書,列出委員會對與行政長官職位有關事宜的建議。
委員會建議,特首的薪酬安排應改為以現金支付所有薪金和福利;政府應為未來的特首提供合適的永久官邸。前任特首在離職後就業和從事商業活動方面,須接受3年規管。
政府回應有關報告時表示,會小心研究有關建議,並在徵詢行政會議後,會向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匯報政府的立場。
補選特首沿用現時安排
委員會主席黃保欣今天向新聞界介紹報告書時表示,委員會建議現時的薪酬安排,將繼續適用於即將透過補選產生的行政長官。
委員會建議,新薪酬安排的總值與目前薪酬條款的總值完全一樣,即年薪為400萬元左右,較政務司司長的薪酬水平高出約12.5%。
黃保欣說,新的薪酬安排會在2007年7月第3任行政長官上任時實施;有關新安排不會對納稅人造成額外負擔。
為未來特首設永久官邸
有關為行政長官提供官邸的問題,委員會建議政府應為未來的行政長官提供合適的永久官邸。
如果行政長官因任何原因決定不入住官邸,他要自行支付其住所的開支。
至於前任行政長官離職後參與政治和商業或專業活動,委員會建議前任行政長官參與政治活動不應受到限制。
在離職後就業和從事商業活動方面,委員會建議前任行政長官須接受1個3年的規管安排。
前特首商業活動受規管
在離職後的第1年內,前任行政長官不得從事任何工作或參與業務。
在往後的兩年之內,他須在就業或重投商業/專業活動之前事先徵詢1個諮詢委員會的意見。
在3年的規管期間,他接受中央或特區政府、學術、慈善或其他非牟利組織或非商業性質的地區及國際組織的委任可一概得到豁免。
委員會建議的離職後就業規,則比現時適用於問責制主要官員和高級公務員的安排更為嚴格,管制的嚴謹程度也勝過很多其他地方為離職的政府首長訂下的類似規則。
除薪酬和離職後的活動,委員會也研究了是否應該為前任行政長官提供離職後服務。
為前特首提供服務
委員會建議,應為前任行政長官提供禮遇安排、醫療及牙科護理和保安服務,保安方面的服務將視乎警務處的評估提供。
委員會認為,前任行政長官在離職後,可以為國家和香港擔任「推廣大使」的角色。
如前任行政長官願意擔任這項工作,政府應在現有政府物業內設立1個為所有前任行政長官服務的辦公室,好讓他能夠履行工作。
這個辦公室並非為某1位前任行政長官而設立,而是為任何1位將來打算為香港擔任「推廣大使」的前任行政長官提供。
辦公室設秘書司機服務
這個辦公室應提供所需的秘書和行政支援,以及汽車連司機的服務。
黃保欣希望,建議可以為政府制定與行政長官職位有關的安排,提供1個基礎。
政府今年4月委任該委員會,負責就行政長官的報酬和離職後安排以及其他相關議題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委員會由黃保欣擔任主席,成員包括鄭海泉、梁國輝和廖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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