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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月16日
行政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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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條例修訂三月呈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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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制事務局建議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處理有關的法律問題,確保200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順利進行;包括訂明若行政長官出缺後6個月內,選出新一屆的行政長官,便毋須安排補選,而每屆選舉委員會應在行政長官選舉年的2月1日組成。

 

     修訂條例草案3月提交立法會,期望在5月16日之前獲通過和生效。

 

     政制事務局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指出,有關政制發展的兩項議案,去年12月未能獲立法會通過,2007年的行政長官選舉須在現有安排的基礎上進行,即選民範圍維持不變。

 

     然而,當局有需要修訂法例,處理有關行政長官選舉的法律問題、只有1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有效提名時的選舉安排、與區議會等分界別分組的密切聯繫,以及選委會選民的技術修訂。

 

     有關的修訂建議,包括:

 

•如果在行政長官出缺後6個月內選出新的5年任期的行政長官,便毋須安排補選。在新任行政長官就任前,可由署理行政長官繼續代理職務;

 

選委會二月一日組成

 

•訂明日後每屆選委會應在行政長官選舉年的2月1日組成,而選委會的選舉可在前1年的12月進行。若行政長官於任內出缺而要進行補選,應由原有的選委會處理。新的5年任期的行政長官由新1屆的選委會選舉產生;

 

•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在任滿剩餘任期後只可連任1次,剩餘任期也視作「一任」;

 

•在只有1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獲有效提名時,選委會委員投票時可選擇「支持」或「不支持」唯一候選人,以及唯一候選人取得的「支持票」超過總有效票半數即可當選。若候選人未能取得支持票數超過總有效票半數,須重新開放提名;

 

•訂明只有區議員、政協委員及鄉議局委員,才可成為其所屬界別分組的委員。當有個別人士不再擔任區議員、政協及鄉議局的成員時,其作為選委會有關界別分組委員的身份便告終止。有關空缺按現時適用於界別分組補選的法律安排, 透過舉行界別分組補選填補;

 

條例草案三月呈立會

 

•進行技術修改,以反映某些有資格成為選委會選民的團體,或擁有附屬團體的組織(其會員有資格成為選委會選民)的名稱的變更,以及刪除不再存在的團體或擁有附屬團體的組織。

 

     政制事務局表示,計劃3月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的草案。

 

     由於根據現行法例,2006年選委會的選民登記截止日期為5月16日,因此,有關條例草案有需要在該日之前獲立法會通過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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