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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錦樑撰文談版權法爭議

2016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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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

立法會上星期的會議繼續審議《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議員要求點算人數40次下,終於在星期四下午2時50分因法定人數不足而流會,是10月復會以來第三次。泛民議員廣泛不出席會議,有組織做成人數不足。立法會其他的審議法案、議案辯論事務全部被積壓,黑暗的隧道沒有人看到盡頭。

 

這個猶如核子彈炸下的狀況,在立法會大會上首次發生,不少市民不禁要問,有何大是大非,少數議員非要以此祭旗不可。公開的底因是他們催迫政府接受三項建議修訂案,甚至有說缺一不可,否則就要不惜一切推倒條例草案,把十年來的社會討論、得來不易的共識一筆勾消。後果就是香港無法更新版權法例,追上國際社會通行多年的法律規範和國際版權公約要求,網民和版權擁有人應得的保障被剝奪,香港的競爭力繼續被蠶食。十年溫水煮蛙,真的是暖融融正好暢泳?

 

議會內有不同意見正常不過,但政治博弈押注如此巨大,和爭拗的實質內涵又是否相稱呢?就讓我們看看。

 

其中一項的建議修訂案,是在條例草案新增的六項版權豁免中,加入條文限制版權擁有人以合約條款凌駕有關豁免(限制合約凌駕條文)。其理據是,倘若沒有相關條文,版權擁有人便可透過合約限制締約另一方進行版權豁免原本允許的作為,令版權豁免失效。

 

合約屬私法,締約雙方議定條款,向來有立約自由,受法律保障(除非有違公共政策或成文法則),也是自由市場經濟的基礎。

 

舉個虛擬例子,愛情小說作者授權製作公司改編其小說拍成電影時,授權協議可規定電影不可戲仿,要讓小說原貌真實呈現,這天公地道。難道製作公司可以改拍個搞笑版本,並祭出戲仿豁免和限制合約凌駕條文的法寶,不被追究違約嗎?

 

最重要的是,合約僅僅規範締約雙方,他們以外世界上所有人士不受合約約束,所有版權豁免通通有效。

 

事實上,現時的《版權條例》已載有60多條版權豁免條文,也無任何限制合約凌駕條文,但多年來沒有實證顯示,一般使用者受合約無理限制使用版權豁免。為什麼條例草案加入新版權豁免偏偏就會有所不同呢?

 

有意見指,如不加入限制合約淩駕條文,將來網上平台便可加入條款,要求用戶不得在平台上傳播譬如以戲仿、諷刺為目的的作品,屆時用戶不得不遵從有關條款,新增的版權豁免即形同虛設。

 

這例子未必恰當。假設用戶上載作品基於法例豁免不構成侵權,網上平台會否接受,應該是取決於平台本身的運作方針和商業模式,版權法例不應該一刀切強制平台必須接受某些內容的上載。但話說回頭,在現實中,又有哪個網上平台會在不顧及市場需要及商業營運的情況下,輕易限制用戶上載?真有的話,自由市場自有淘汰,睜睜眼看看真實世界吧。

 

我們當然知道,2014年英國就數項新的版權豁免引入限制合約凌駕條文,背後也有理據。但這決定當時備受爭議,諮詢期間公眾意見明顯分歧。顧及持份者強烈關注有關改動對製作及創作人的經濟影響,英國政府承諾會在規例生效五年內檢討。

 

不爭的事實是,限制合約凌駕條文是複雜的法律議題,在英國仍處試驗階段,我們必須審慎行事。政府的詳細分析早見於2015年6月的法案委員會文件,我們也已承諾,完成今次修例隨即開展新一輪的版權檢討,限制合約凌駕條文正是重要議題之一。

 

2015年10月及12月,香港律師會兩度向法案委員會表達意見,不同意條例草案加入限制合約凌駕條文,支持政府未來要審慎檢討的立場。

 

所謂非要合約凌駕條文不可,否則就要推倒全條法案,不惜癱瘓議會,說清楚了原來就是如此。

 

泛民議員要求的另外兩項修正案,涉及「公平使用」和「個人用戶衍生內容」,指稱版權條例現有及新加的豁免不能照顧所有現在、未來可能發生的情況,需要開放式豁免「補底」。網民重複不斷的例子就是串流打機、翻唱上網、抒情改詞及同人誌,指涉及言論和創作自由。

 

但正如我在上星期「公平使用 安全駕駛公眾利益」一文指出,現時版權條例已有「補底」機制。第192條已確認法律規則,可基於公眾利益或其他理由而阻止或限制強制執行版權,確保保護私有財產權、保障特定豁免之餘,法庭還有終極原則平衡其他重大權益。

 

言論和創作自由的憲制保障見於基本法的第27、34及140條,攸關公眾利益,可以援引版權條例第192條的機制。

 

網民提出的例子,如果能夠和言論、創作自由構成重大關係的話當受保障。但如果不能的話,又是否重中之重,令少數代議士不惜癱瘓議會,置大量重要的民生和經濟議題不顧,以威脅非採納社會上明顯探討不足的建議不可。

 

現在全港700萬人猶如被少數人綁上戰車,繼續衝下去只會玉石俱焚,真正是為大是大非的話,也是悲壯的謳歌。但原來爭拗的是,是否要立即決定私人立約和版權豁免孰大,純粹串流打機同翻唱上網可否豁免,真是所為何事!

 

(以上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1月11日發表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