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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序漸進邁向普選目標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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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劉江華

代主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憲法第62條第13項清楚指明全國人大行使的職權包括「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基本法》序言清楚表明:「為了維持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繁榮和穩定,並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國家決定,在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時,根據憲法第31條規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序言亦說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實施。」由此可見,《基本法》的制定權是屬於全國人大。

 

《基本法》是香港的憲制基礎,在24年前頒布,在通過前,在香港就政治體制和普選等議題經歷長達接近五年的廣泛和深入諮詢,最終訂出符合香港法律地位和香港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政治體制模式、條文和發展原則:包括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符合循序漸進的原則及適合香港實際情況。

 

《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區的憲制文件,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針政策,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基石,不能輕言修改。事實上,《基本法》第158條清楚指明《基本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而第159條則指明《基本法》的修改權屬全國人大。

 

自香港特區成立以來中央政府一直嚴格按照「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本方針政策以及《基本法》的規定支持行政長官及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同樣地特區政府亦一直嚴格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及《基本法》處理香港特區的事務。

 

《基本法》第一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二條訂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基本法》第二章規定了「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包括中央根據《基本法》直接行使的權力,也包括全國人大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的高度自治權。

 

《基本法》第43條訂明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並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基本法》第48條授權行政長官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主要官員;決定政府政策;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布法律;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法官;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等。

 

《基本法》第三章清楚列明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受到《基本法》及相關本地法例所保障。同時,《基本法》第42條指出「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有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的義務」。

 

此外,香港的政制發展必須符合《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基本法》第45條及第68條和《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須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致行政長官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和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產生的目標。

 

自2004年起的十年以來,香港社會就如何按照《基本法》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以及有關普選的相關議題,已有多次廣泛及具體的討論,包括2005年透過策略發展委員會,提供了一個公開平台,讓社會不同界別人士展開充分討論;而在2007年,第三屆特區政府更發表了《政制發展綠皮書》,就有關行政長官及立法會普選方案、路線圖和時間表廣泛諮詢公眾的意見。

 

在2007年12月,時任行政長官在《綠皮書》公眾諮詢期完結後,向全國人大常委員會提交了報告,如實反映了社會各界關於普選的意見。隨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更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12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普選問題的決定》,自此香港擁有一個明確的普選時間表。

 

2010年,特區政府就2012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提出的建議方案,先後獲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和備案。2012年政改方案的成功落實大幅提高了兩個選舉辦法的民主成分,包括在立法會選舉方面,新增的五個功能界別議席由過往在傳統功能界別以外的超過320萬名登記選民以「一人一票」方式選出,使立法會接近六成的議席具有超過三百萬名選民的基礎。

 

2013年12月,特區政府就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展開了為期五個月、廣泛有序的公眾諮詢。今年7月,特區政府公布《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公眾諮詢報告》,如實地反映了在公眾諮詢期內收集到來自社會各界的不同團體和人士的意見。同日,行政長官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就2017年行政長官及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

 

在審議行政長官提交的報告及廣泛聽取了香港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8月31日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和2016年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標誌着我們完成政制發展「五步曲」憲制程序中的第二步,正式確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以在2017年開始,實行「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

 

由此可見,特區的政治體制自特區成立以來,都是嚴格按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按照香港的實際情況,循序漸進地朝着普選的最終目標發展。

 

成功落實2017年行政長官普選是中央、特區政府以及香港市民的共同願望。在過去一段時間的討論中,香港社會各界就如何具體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有不同的意見和建議。在香港這個多元社會出現這個現象是可以理解的。在未來一段日子,特區政府會繼續以最大的決心和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凝聚社會共識,共同努力,達到如期依法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的目標。

 

代主席,黃毓民議員的原議案及李卓人議員的修正案,都是鼓吹所謂「全民制憲」。這種主張無視《基本法》的歷史背景及香港特區的憲制地位,亦對《基本法》多年來為香港特區各方面帶來的繁榮穩定刻意忽視。香港特區政府認為應對香港特區各方面的挑戰,包括政制、經濟、民生等等的發展,始終應以《基本法》為基礎。因此特區政府反對黃議員的原議案及李議員的修正案,並呼籲各位議員也反對這些議案。

 

代主席,我謹此陳辭。

 

(以上是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劉江華11月12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黃毓民議員提出「全民制憲,重新立約,實現真正『港人治港』」動議辯論的開場發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