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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應立會要求處理示威

2014年1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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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局局長黎棟國

主席:

 

相信各位議員仍記得在6月13日所發生的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事件。在當日,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召開會議期間,有示威者以暴力手段強闖立法會,對立法會大樓造成多處破壞。示威者推倒並搶奪鐵馬,衝擊立法會大樓不同入口,毀壞多處玻璃門及大樓外牆,也毁壞了一道緊急出口的防火門。衝擊事件干擾了當時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會議的進行,並造成六名立法會保安員與五名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受傷,其中一名保安人員腳趾骨折斷。示威者的暴力行為嚴重危害了所有在場人士,包括立法會議員、執行職務的保安人員、警務人員,甚至部分原本希望和平表達意見的市民的人身安全,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安寧。

 

警方已就6月13日衝擊立法會事件,落案起訴21人,他們分別被控「參與非法集結」、「企圖強行進入」、「襲擊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妨礙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違反立法會行政指令」、「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及「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等罪名。

 

在上一個立法年度,有四位議員在6月18日的立法會大會中,就衝擊事件、立法會大樓的保安安排,以及警方在事件中的角色及所提供協助等方面,提出緊急口頭質詢。在超過兩小時的質詢中,署理保安局局長已經清楚解釋立法會範圍的保安管理安排是由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而警方採取的行動都是基於立法會的要求,以維持公共秩序及保障立法會人員和市民的安全。

 

主席,以下是我就着今日的議題,作出一些重點回應:

 

根據《警隊條例》,警隊的職責包括維持公安及規管在公眾地方舉行的集會。但相信大家都知道,立法會大樓有別於一般公眾地方,立法會範圍的保安管理安排由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並由立法會秘書處執行。立法會有既定措施,管理在立法會大樓及周邊地方進行的示威活動。警務人員不會隨意進入立法會大樓範圍。一般來說,警方會在收到立法會秘書處尋求協助處理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治安事件,或有人報案時,在與秘書處聯繫後才進入立法會提供協助。

 

當立法會面對可能發生的嚴重保安問題或遇到緊急情況,向警方尋求協助時,警方會積極處理。在發生6月13日衝擊立法會大樓的事件後,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及立法會秘書處曾多次討論及檢討立法會大樓的保安安排,研究如何加強立法會大樓內外的保安措施。立法會秘書處亦與警方就相關的保安問題積極聯絡,研究有效的安排和應變方案,以減低立法會被衝擊的風險。

 

我理解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已聘請一間保安顧問公司,進行一個全面的保安安全檢討,研究立法會的設施及措施各方面可作改善的地方。當中亦包括應對突發事故時的措施,讓立法會在將來面對群眾聚集時,可以維持秩序和安全,及應付可能發生的各種情況。

 

主席,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一向尊重市民在《基本法》下享有遊行及和平集會的自由和權利。公眾集會或遊行人士在行使表達訴求的權利時,必須要遵守香港法律及以和平的形式進行,不應作出任何破壞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的行為。市民表達意見或訴求,都絕不應該超越法律容許的界線。示威人士作出違法行為十分危險,後果嚴重。對任何違法、破壞社會安寧或公共秩序的行為,警方必會依法處理。

 

多謝主席。

 

(以上是保安局局長黎棟國11月6日在立法會就黃毓民議員根據《議事規則》第16(4)條就「立法會針對大型群眾事件的保安安排」的休會待續議案辯論的發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