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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地價仲裁先導計劃

2014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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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局長陳茂波

我們在7月公布了補地價仲裁先導計劃的實施框架,並向立法會議員作出介紹。先導計劃旨在利便早日達成地契修訂或換地申請的補地價協議,以加快房屋和其他用途土地的供應。補地價仲裁是一項嶄新嘗試,且涉及公共收入,因此我們以先導計劃由現在起試行兩年,並在累積經驗後再評估成效及優化仲裁機制。

 

地契修訂或換地申請是土地業權人與地政總署之間的私人合約事宜,只有在雙方同意下才能完成和簽訂合約。申請人支付的補地價金額是地契修訂或換地申請的重要條款之一。在現行安排下,申請人可對地政總署評估的補地價金額提出上訴,次數不限;雙方不能強迫對方接納補地價金額。因此,一日未達成協議,雙方的分歧可無限期地持續。

 

仲裁是一個需各方自願同意採用的解決爭議的程序,當中各方同意把爭議交由仲裁庭決議,仲裁庭的決議為最終裁決,並具約束力。一旦土地業權人與政府同意透過仲裁解決補地價的爭議,並依據公平公正的仲裁結果落實地契修訂或換地,在短中期內有助加快房屋和其他用途土地的供應,為整體社會帶來裨益。

 

今年施政報告首度提出引入補地價仲裁先導計劃。有關部門(包括地政總署和律政司)經過大半年時間制訂推行細節,以及諮詢相關持份者(包括專業團體)後,敲定了先導計劃的實施框架。

 

實施框架扼要如下:

 

(一)先導計劃的仲裁範圍只針對補地價金額,不會就補地價金額以外的其他範疇作出裁決。

 

(二)仲裁庭由三人組成。這種安排符合仲裁的國際趨勢,亦可加強仲裁庭的公正性和可信性,並避免出現現在只有一名仲裁員的仲裁中,獨任仲裁員影響力過大的情況。三名仲裁員在裁決時決定權均等。仲裁庭主席將由法律界專業人士擔任,其他兩名成員由專業產業測量師擔任。

 

具備健全法律專業背景的主席人選,可以是退休法官,或取得專業資格後具備十年或以上經驗的大律師或事務律師。由於仲裁庭主席熟悉相關法例,可確保仲裁庭嚴格遵從程序。另外兩名仲裁庭成員須為熟悉涉及香港有關的土地和估價事宜的專業產業測量師。

 

(三)每宗個案的仲裁員由仲裁雙方同意並共同委任,確保仲裁庭不偏不倚。仲裁庭主席將由政府和申請人議定,另外兩名成員則由政府和申請人各自提名一名專業產業測量師,再由雙方同意委任。

 

(四)仲裁員須以劃一表格作出書面聲明,及在作出聲明時披露可能引起對其公正性或獨立性產生正當懷疑的任何情況,並承諾會在仲裁過程中,持續履行有關披露的責任。仲裁員亦必須聲明沒有就有關的仲裁個案索取或接受,以及承諾不會索取或接受《防止賄賂條例》所界定的任何利益。此外,仲裁員所簽署的聲明內容會提及《仲裁條例》的相關法定條文和國際律師公會編訂的《國際仲裁利益衝突指引》。仲裁協議及仲裁員書面聲明已加入條文,以防止串謀行為及確保仲裁資料保密。

 

(五)為確保仲裁能確實額外增加土地供應,我們會引入措施防止申請人在仲裁過程中或在接獲裁決後不履行責任,例如我們會要求申請人須向政府支付經政府最後評定的補地價的15%作為保證金,以及就有關地段的轉讓及股權轉讓(如申請人是一家公司)施加限制,直至申請人根據仲裁協議簽立有關土地契約修訂/換地文件。

 

地契修訂或換地申請的商議過程(包括商議補地價),一向是申請人與地政總署的私人合約事宜。仲裁程序基本上是延伸和充實現行私人合約程序。此外,仲裁一般以保密方式處理。因此,先導計劃依循慣例,將仲裁過程保密。然而,我們會透過土地地契修訂/換地文件在土地註冊處的常規註冊披露依據仲裁裁決的補地價金額,並保留權利向公眾披露有關仲裁個案及獲委任的仲裁庭成員的資料。

 

由於補地價仲裁是一項嶄新嘗試,而且需要申請人與政府雙方同意才可進行,現階段我們未能估計兩年內的個案數目。地政總署會採取一些準則為個案訂定優先次序,例如以住宅單位數目的淨增長或非住宅樓面總面積的淨增長來計算,其中「產量較高」的個案、補地價金額爭議的差異較大的個案、爭議事項較少或爭議性質較為直接簡單的個案會獲優先處理。

 

我們了解部分立法會議員對政府推出先導計劃有所憂慮,認為有關計劃或有貪污風險。在制訂先導計劃的實施框架時,考慮到這方面的關注,當局對防貪特別注意及謹慎,採納了多項措施防止貪污(包括上文第(二)、(三)及(四)項所載措施)。倘若任何仲裁員在處理仲裁個案時行為不當,政府會根據適用法例及有關的仲裁協議跟進,以保障政府的利益。在制訂防貪措施時,我們曾徵詢廉政公署的專業意見,在先導計劃展開後,我們會繼續邀請廉政公署就詳細的程序和改善措施提供意見。

 

仲裁已成功地應用於不同領域作為解決爭議的機制。政府會從先導計劃汲取經驗,在試行兩年後檢討,以決定是否和如何繼續實施和廣泛應用這個機制。在試行期間,政府可因應實際經驗調整先導計劃的執行細節。

 

(以上是發展局局長陳茂波10月26日在其網誌發表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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