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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普選行政長官討論回歸基本法

2014年03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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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

五個月的政改諮詢期已經過了一半時間,「政改諮詢專責小組」三人一直馬不停蹄聆聽各界意見。直到目前為止,我們所收到的意見當中,有幾點看法是相當普遍和突出的 ---

 

第一,香港市民都希望如期落實普選,在2017 年「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不願意見到政制發展原地踏步。

 

第二,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市民普遍認同政制發展須按《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解釋和決定進行。

 

第三,不少市民認同行政長官須由愛國愛港人士出任。《基本法》的要求和規定,足以說明行政長官須愛國愛港,才可確保他可以忠實地履行這個重要職務所帶來的憲制權責。

 

第四,既然《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由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社會應認真討論提名委員會的組成、提名程序、候選人數目等議題。

 

現時社會上分歧最大的議題,是行政長官的提名程序。不少市民認為應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單由「提名委員會」提名候選人。但有團體提出「公民提名」、「政黨提名」、「三軌提名」等其他建議。此外,有意見認為行政長官選舉不應設有任何「篩選」,但未有充分就「篩選」作出定義或分析。政黨和政治團體的意見更是有點南轅北轍。不少意見只是傾向堅持自己的立場,或一些「口號式」的意見,較少提出充分理據支持,或顧及《基本法》下的政治體制原則和條文內容。

 

我實在擔心,如各方繼續堅持己見,不願回歸到《基本法》的法律基礎,又不願接受政治現實需要的話,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這個目標,恐怕只會變成「鏡中花、水中月」,香港的民主發展將再一次停下來。

 

「專責小組」一直強調,在討論行政長官普選方案時,應同時充分考慮方案在法律上、政治上和實際操作上是否可行。法律上,律政司司長早前已在報章撰文,就坊間提出的「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能否符合《基本法》第45條,提供了他的法律觀點。我希望從政治層面與大家分享一些看法。

 

特區政治體制的設計,關係到國家對香港主權的體現和對香港的基本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任何普選方案都必須嚴格按照《基本法》下四項政制發展的主要原則,包括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有利於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循序漸進,及適合香港實際情況。舉例來說,《基本法》規定提名委員會的組成須「具廣泛代表性」,從而體現政治體制設計要符合「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的原則。從這角度出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倘若參照目前已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四個界別的組成框架,在法律上及政治上都有較高機會過關。

 

在提名程序方面,《基本法》第45條明確規定提名權屬於提名委員會。任何繞過或削弱提名委員會實質提名權的建議,在法律上都難以過關。事實上,無論是立法會、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都必須依法辦事。任何在法律上有爭議的建議方案,在政治上亦難以得到立法會三分之二議員支持、行政長官同意,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批准。

 

諮詢期到了這個階段,與其虛耗時間和精力在一些難以達到共識的建議方案上,倒不如務實地在《基本法》的基礎上討論,才是成功落實普選行政長官的正路、直路。

 

按目前情況來看,要成功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前景的確不容樂觀,不過仍未到絕望的境地。我堅信廣大市民是支持依法實現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的目標,我亦相信絕大部分黨派都不希望看見這個目標落空。落實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絕對是香港民主發展道路上的一大步。這既是中央對香港的莊嚴承諾,亦是七百萬港人的共同期盼。現在離諮詢期結束還有兩個多月,「專責小組」有責任作出提點,我懇請社會各界,展開更多有建設性的討論,特別是就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和提名程序、選舉辦法等具體議題作更全面、更深入的討論,尋找符合《基本法》和最切合香港實際情況的普選方案,不要讓這普選機會白白溜走。

 

我衷心希望來自不同黨派的朋友能夠發揮政治智慧,從香港的長遠利益出發,嘗試與不同意見人士進行開放、理性的溝通,積極尋找共識。唯有這樣,五百萬合資格選民才有望如期在2017年選出下一任行政長官,為香港民主發展奠下重要的里程碑。

 

(以上是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3月3日在報章發表的評論文章。)



2017政改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