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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法制度改革進度令人滿意

2012年01月09日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

     在談論如何秉持公義之前,我想先談談昃臣道舊最高法院大樓。這座大樓坐落於填海區,是依照1895年填海工程計劃而興建的。大樓供立法會使用幾達26年後,最近已交回司法機構,這正合時宜。
 
     大樓將成為終審法院新址,據悉新址可望於約3年後投入服務。屆時,大樓除了可為終審法院聆訊提供更寬敞及高效能的法庭外,我期望復修後的大樓可重現昔日風貌,部分設施亦可開放予公眾觀賞。畢竟,這座建築物具有重大歷史價值及色彩,是屬於社會大衆的。
 
     這座歷史建築物在此時交回司法機構也別具意義:6日後(即1月15日),便是這座香港法院大樓正式落成啓用100周年的日子。1912年1月15日,出席啓用儀式的人士當中有香港總督盧吉爵士,亦有首席按察司皮葛爵士。
 
     當年,在場還有Abdullah Bin Suffiad先生,他是首席按察司的書記。他的曾孫石輝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正坐在我後面。想Suffiad老先生得見法律得以傳承,定必引以為榮。
 
     盧吉爵士早於法院大樓啓用當日致辭時,預示普通法在本港延續傳承:
 
    「……縱使其他建築物不復存在,我們的法院仍將屹立不倒。牢固於基石之上,風吹不動。正如這座大樓所標誌着的公義精神一樣,儘管日換星移,仍將巍然矗立……往後的首席按察司於此主持聆訊……定會無懼無偏。時代轉移,始於今日。各國的憲法或時有變化,世界的版圖或時有變更,然而,於未來悠長歲月,這座蒙上雙眼,手持天平的公義之像,將年年月月矗立於法院門廊之上,不受世事滄桑變幻所影響;庭院之內,亦將日復一日施行公義,不偏不倚,不懈不休。」
 
公義精神繼續延展
 
     這座莊嚴的建築物所彰顯的公義精神,以及我剛才引述有關法院角色的表述,一如既往,於本港社會歷久長存不變,我相信日後定必繼續延展下去。有關司法獨立、保障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自由,以及保護私有財產和保留普通法的理念,分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部憲制文書第2、4、6及8條明文規定。
 
     去年,我提及秉持公義的要素之一,是糾紛能得當而公正地提交法院解決。當中重點當然在於「公義」二字:即理應得到公平對待者,皆獲得公平對待。
 
     市民在向法院提出訴訟以尋求公道時,如未能獲得恰當的待遇,則難言秉持公義。關於這方面的提述,在《基本法》多處可見,第35條更就此述明。近年,社會上關於尋求公道的討論日漸增多。司法機構認為,香港的法律制度本身具有許多優良元素,而且基礎穩固,令人自豪,但是,我們仍須不斷努力,改善每一個市民尋求公道的渠道。
 
     要探討這個問題,可從三方面着手:政府、法院及法律界。
 
     在政府而言,提供法律援助或許是幫助市民尋求公道的最實際方式。擴展法律援助的範圍固然令更多人受惠,但同時大家亦須明白公共資源是有限的。
 
     其次,法院亦可在多方面協助訴訟人。例如:法庭程序往往過於繁複,簡化這些程序有助訴訟人得以更便捷地解決糾紛。法庭程序之目的在於有效而迅速地解決糾紛,這本是尋求公道的基本要素。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已踏入第3年,並逐漸改變了在香港進行民事訴訟的模式。整體而言,我滿意目前的進度;可以肯定的說,改革正朝着正確方向推進。更重要的是,我深信法律界人士,包括大律師和律師,最終都會理解改革的内容,以及他們為秉持公義而應肩負的責任。在讓訴訟人得以切實尋求公道而言,可謂踏出了一大步。
 
     秉持公義的主要人物當中還有法官。去年,我提及數位法官將於未來一年左右退休。我們現正進行招聘工作,以填補現有或將會產生的職位空缺。我深信我們定能維持至高的專業水平,不負公眾對司法機構的期望。
 
     最後,讓我談談法律界人士在尋求公道方面所擔當的角色。我剛才談到「民事司法制度改革」時,已提及他們。法律界人士過往多年的努力已證明他們非常認同應為有需要人士提供義務法律服務的理念。當中尤以香港律師會為然,他們現正推行「公益法律服務」計劃以促進律師回饋社會。曾參與此計劃的律師都值得表揚,我謹此向他們公開致謝。正如我的前任人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先生所期盼一樣,我亦期望在未來數年義務法律服務能更趨普及。
 
     同時,司法機構正與政府當局緊密合作,協助政府當局籌備專為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而設的服務。「立法會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正在研究此事。律師和大律師固然在原則上支持提供此等服務,但細節仍有待商討落實。我有信心日後定會取得進展。
 
公平對待的重要性
 
     我剛才已略為提及,理應得到公平對待者,皆獲得公平對待的重要性。由於司法機構的資源有限(這也是所有機構均面對的情況),我們必須繼續力求改善。我在此特別談談兩個範疇。
 
     第一,我想先說各項反歧視條例下的申索,包括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527章)及《種族歧視條例》(第602章)提出的申索。制定這些社會法例旨在保障個人在社會上不受歧視。司法機構於2011年9月發出諮詢文件,徵詢有關各方對改善建議的意見。有關建議之目的是就上述申索所涉及的法律程序,提高成本效益和精簡步驟。我們現正整理各方的回應。
 
     第二,我認為時至今日,我們實應認真考慮取消民事上訴案的當事人單憑訴訟所涉款額(現為100萬元)一點即可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當然權利。此條文是殖民地時代的產物,在1997年前100多年已經採用,當時香港的終審機關是位於倫敦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現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已很少,甚至可能沒有此項當然的上訴權利。此項權利不但不合時宜,而且還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司法機構和社會實在不容如此浪費。循此途徑提交終審法庭的上訴案,其中大部分都毫無理據可言。這些上訴案件更令致其他真正及更具充分理據的上訴未能及早獲終審法院處理,而後者往往更屬公法範疇的上訴。在適當時候,我會要求修訂有關法例,使目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a)條規定的案件,改為與所有其他案件一樣,都須先取得上訴許可,方能提出上訴。
 
     我們生活的世界和社會,瞬息萬變,經常帶來新挑戰。我們的普通法,亦正如快將用作終審法院的大樓一樣,既源遠流長,且日新又新,與時並進,以求取得正確和公正的結果。
 
    (以上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1月9日在2012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發表的演辭全文的中文譯本。標題為本網站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