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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內地新通報機制2月實施

2017年12月14日

香港與內地就通報機制新安排達成共識,在通報時限、內容、範圍、渠道四方面提升效率和透明度;新安排明年2月1日實施。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與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今日在北京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就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等情況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公安部部長趙克志見證。

 

李家超指,新安排首次加入通報時限,提升效率。一般案件應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分翌日起七個工作天內通報;重大複雜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天內通報;涉及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個案最遲在30個工作天內通報。

 

雙方同意,如認爲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查詢,對方應自接獲查詢翌日起30個工作天內回覆。

 

通報內容會標準化,包括涉案人士的罪名及相關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地點、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

 

新安排要求所有按內地法律有權對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按文本作出通報。香港向內地通報執法單位除既有的警務處、海關、入境事務處外,新增廉政公署。

 

通報渠道方面,內地通報單位為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香港通報單位為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至於檢察機關的通報,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港澳工作辦公室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

 

此外,公安部授權海關總署緝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廣東省公安廳,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使通報更具效率。

 

特區與內地2001年起建立通報機制,訂明兩地政府相互通報向對方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提出刑事檢控,以及對方居民在本方區域內非正常死亡的情況。去年6月,兩地啟動檢討通報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