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設立申報和披露制度,偵測進出香港的大量實體貨幣和不記名可轉讓票據,打擊清洗黑錢和恐怖分子融資活動。相關條例草案本周五刊憲,3月1日提交立法會。
保安局指,香港作為「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成員,有國際責任建立「R32制度」,打擊洗黑錢活動。當局曾於2015年7至10月諮詢公眾,大部分回應認同設立有關制度,並支持政府確認制度並非貨幣管制,不應影響出入境自由、資本自由流動、自由貿易政策。
根據建議,經指定管制站入境旅客,管有總值逾12萬港元現金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須使用紅色通道向海關書面申報;非經指定明管制站入境和出境旅客,須在海關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總值逾12萬元現金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
進口或出口總值逾12萬元的同一批次貨物,須以電子方式預先申報,規定不適用於郵件、過境旅客、過境貨物、航空轉運貨物。
違規最高罰款50萬元和監禁兩年。
當局期望上述《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草案》早日獲通過,為明年「財務行動特別組織」對香港進行評核前做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