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修訂《仲裁條例》和《調解條例》,以釐清第三者資助仲裁和調解無須受制於針對助訟及包攬訴訟的普通法原則,並列明出資第三者須遵從的財務、專業操守等標準和指引。
律政司表示,有關修訂根據法律改革委員會於10月發表的《第三方資助仲裁》報告書的建議,以及調解督導委員會的意見。
過去十年,第三者資助仲裁和其他爭議解決程序在澳大利亞、英格蘭和威爾斯等司法管轄區、歐洲多個司法管轄區和美國日益普遍。
採用第三者資助安排,通常因為受資助方缺乏財務資源提出法律申索。然而,許多當事人即使具備資源,也會要求第三者資助爭訟法律程序,作為財務或風險管理工具。
本港法院原則上不反對第三者資助仲裁和調解等法律程序,但助訟和包攬訴訟的普通法原則是否適用於在港進行的第三者資助仲裁,目前並不清晰。
律政司相信修訂可吸引更多仲裁在港進行,進一步鞏固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爭議解決服務中心的競爭力。
載有上述修訂的法案周五刊憲,明年1月11日提交立法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