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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就逆權管有提出建議

2014年10月20日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報告書,詳細討論涉及逆權管有的案例,並就相關法律提出最終建議。

 

由於2004年制定的《土地業權條例》仍未實施,現時,註冊物業擁有人的業權不獲保證,業權誰屬最終視乎土地由誰管有。

 

報告書其中一項建議提出,在落實註冊業權制度後,註冊擁有人的權利應受保障,單憑逆權管有不應足以令註冊產業的業權終絕;擅自佔用業權已註冊土地的人,只可在連續逆權管有土地十年後才有權申請註冊,註冊擁有人會收到通知,並可提出反對。

 

逆權管有的主要條文見於《時效條例》。收回土地財產的訴訟,不得在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滿12年後提出。

 

公眾人士可到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慤大廈20樓法改會秘書處索取報告書的印刷本,或從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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