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歡迎終院提請人大釋法
2011年06月08日
終審法院今天(6月8日)決定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基本法》第13條及第19條作出解釋;這是終審法院首次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啟動提請釋法的機制。
律政司對此表示歡迎,認為終審法院確認了其憲法責任,即如符合有關條件,終審法院必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釋法。終審法院在判決中對提請釋法的程序作出了建議,各當事方可在法院作出判決後7天內對此作出陳述。
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基本法》中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及其他條款作出解釋。
如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需對《基本法》關於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務或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款作出解釋,而該條款的解釋又影響到案件的判決,在對該案件作出不可上訴的終局判決前,應由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條款作出解釋。
終審法院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基本法》有關條款後,才對案件作出最終判決,律政司表示,現階段不宜評論有關案件或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