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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既定政策處理地契續期

2016年09月13日

地政總署表示,1997年後屆滿的地契的續期事宜一直按既定政策處理,獲根據原有契約條款續期的契約無須補繳地價,但須每年繳納地租。

 

就媒體引述候任立法會議員姚松炎對2047年地契到期的評論,該署回應傳媒查詢時指出,根據特區政府1997年7月公布的政策聲明,沒有續期權利的契約在期滿時可由特區政府全權酌情決定續期50年而無須補繳地價,惟須每年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3%,租金其後隨應課差餉的改變而調整。

 

續期考慮的因素包括契約屆滿時地段是否需作公共用途,或原有契約是否有嚴重違反地契的情況等。

 

該署又指,現時續期或新批出的50年土地契約,年期均超越2047年。換言之,2047年並非期限;但由於大量土地契約2047年到期,政府適當時需作出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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