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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海外經驗 檢討無人機規管

2016年04月20日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表示,為加強保障公眾安全,民航處正參考海外民航當局對無人機的規管,包括登記制度,並會因應香港的具體情况,檢討無人機規管政策和研究是否需要修訂相關法例。

 

張炳良回覆立法會議員謝偉銓的提問時指,在檢討規管政策和執法措施時,當局會在便利市民使用無人機作娛樂和工作之用與保障公衆安全之間,取得適當平衡。同時,民航處會繼續透過不同渠道,加強宣傳和教育,提高大眾操作無人機的安全意識。

 

他說,根據現行法例,無人機操作人受《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48條監管,條例訂明任何人士不得因魯莽或疏忽操作無人機而危害他人或財產安全。

 

此外,根據《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22條規定,任何人若使用無人機提供受酬服務,必須向民航處申請許可證。過去三年該處共接獲111宗申請,84宗獲批許可證。

 

張炳良表示,民航處若收到涉及危險或違法操作無人機的舉報,會作出跟進,並為警方提供技術支援,協助執法。

 

任何人如違反《空運(航空服務牌照)規例》第22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0萬元和監禁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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