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明日生效,規定遠洋船在香港停泊時必須使用低硫燃料。
新例規定,遠洋船在港停泊時使用的低硫燃料含硫量不可超過0.5%,船隻可使用液化天然氣和環境保護署署長認可的其他燃料。
環保署表示,此舉可減少船隻停泊時排放的二氧化硫和可吸入懸浮粒子逾六成,有助改善空氣質素。
除在停泊首小時和最後一小時,船隻必須使用合規格的燃料,到達泊位和開出及轉用燃料操作的日期和時間均須記錄,有關記錄及燃料裝艙單須保存三年。
停泊期間如使用不合規格燃料,有關船長和船隻擁有人最高可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不按要求記錄或備存所需資料,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