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住宅物業銷售監管局提醒嵐山第I期準買家,應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前參觀擬購物業,不應輕率放棄有關權利,以保障自己。
根據《一手住宅物業銷售條例》,除非得到準買家書面同意,賣方出售已落成一手樓前必須讓準買家參觀,即使相關物業無法開放,亦須開放同期相若單位以供參觀。違例者可處罰款50萬元。
當局發現,嵐山第I期賣方今日發出260個物業的銷售安排文件,要求所有準買家在該批物業出售首日遞交無參觀同意書,方享有抽籤資格。
當局指出,上述安排顯示賣方沒有盡力開放物業,嚴重損害準買家利益,當局已去信要求解釋。
銷監局強調,賣方不能以已開放示範單位為由,不讓準買家參觀擬購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