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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升降機承建商疏忽被罰

2011年08月05日
     註冊升降機承建商紀律審裁委員會今天(8月5日)刋登憲報,信納蒂森克虜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及振明工程有限公司疏忽及行為不當,分別被罰款90,000元及50,000元,並須分別支付相關研訊費用334,635元及231,289元。
 
     蒂森克虜伯涉及兩項控訴,包括作為受聘於大埔富善邨善雅樓進行升降機工程的註冊升降機承建商,違反條例的規定而於2009年9月30日被法庭定罪。第2宗控訴涉及4項違規,包括兩項未有保持升降機及其附件處於良好操作狀態,另外兩項沒有把已進行的升降機工程詳情或正確詳情記入或安排記入工作日誌內。
 
     振明工程亦涉及兩項控訴,包括未有保持在荃灣南豐中心的兩部升降機及其附件處於良好操作狀態。第2宗控訴涉及未有確保進行升降機工程時,由條例所指明的合資格的升降機工人進行。
 
     機電工程署表示,政府歡迎委員會的裁決,將會繼續透過嚴格執法,宣傳推廣及推動其他改善工作,致力提升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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