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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體器官捐贈 考慮修例添彈性

2017年04月13日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高永文表示,現行法例嚴格訂明18歲以下人士不能捐贈活體器官,沒有酌情空間;政府會積極考慮修例,為捐贈者年齡限制提供彈性。

 

高永文今日會見傳媒時表示,瑪麗醫院接獲一名市民捐出部分肝臟,移植予患急性肝衰竭的43歲女病人。他希望手術順利,並呼籲市民繼續支持器官捐贈。

 

對於該名女病人的未成年女兒希望捐贈器官予母親,高永文說,《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規定活體器官捐贈人士須年滿18歲,用意是保障未成年人士。政府內部曾作高層次考慮,以行政措施提供協助,但法例並沒有酌情空間。

 

他指現時是適當時候考慮,活體器官捐贈者的法定年齡能否更有彈性,例如由臨床隊伍評估18歲以下的捐贈者,若心智成熟、身體狀況也適合,可給予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酌情權。

 

他說,另一考慮因素是器官移植,特別是肝臟移植,隨技術發展,對接受者和捐贈者的風險已慢慢降低;如提出法例修訂,會諮詢持份者,並參考國際適用法例。

 

高永文又表示,《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今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期望能順利進行,並在本屆政府任內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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