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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修例改善賓館發牌制度

2015年03月13日

民政事務局今日公布修訂《旅館業條例》建議,包括收緊發牌條件和提高無牌經營罰則,並提出多項行政措施,日後賓館不得自稱作酒店。

 

發牌方面,建議若大廈公契列明禁止經營旅館、任何商業行為或只可作私人住宅用途,旅館業監督可拒絕發牌和續牌。另外,成立獨立委員會聽取賓館所在大廈的居民和業主意見,讓監督在發牌時一併考慮。

 

當局又指,無牌賓館執法行動舉證困難,建議賦予監督權力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容許執法人員入屋搜證。

 

當局也建議修例規定經營無牌旅館的業主或租客、佔用人均要負上刑責,令幕後經營者無法逍遙法外。罰則由原本20萬元和監禁兩年,增加至50萬元和監禁三年,增加阻嚇作用。若重犯,監督可向法庭申請發出封閉令,封閉該處所六個月。

 

另外,當局建議透過行政手段改善旅館安全,包括要求旅館需24小時設接待櫃枱和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保額最低1,000萬元。日後,酒店和賓館獲發的牌照各有不同,除非獲酒店牌照,否則不得自稱酒店,預計2015年第三季落實。現行持牌賓館可據舊有制度續牌一次,為期12個月,以作過渡。

 

相關修訂建議3月24日提交立法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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