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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豬油回收期限屆滿

2014年09月28日

本港業界按食物安全命令回收台灣強冠豬油與相關食物的期限今日中午屆滿,食物安全中心提醒商戶,須於兩個工作天內向食環署報告回收情況。

 

食安中心本月14日根據《食物安全條例》發出命令,禁止銷售今年3月1日後所有由強冠生產的豬油和受影響下游食品,進口和分銷商必須在14天內完成回收,並向食環署報告,違令者可判罰款十萬元和監禁一年。

 

中心表示,回收行動大致順利,完成收集和整理資料後,會向市民公布結果,並把受影響商戶的最新名單上載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