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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資本和資產流動性新規定

2014年10月24日

為進一步提升銀行體系抵禦金融衝擊的能力,並使香港與最新的國際監管標準接軌,香港將實施第二階段《巴塞爾協定三》有關銀行資本和資產流動性的規定。

 

相關規則,即《2014年銀行業(資本)(修訂)規則》和《銀行業(流動性)規則》今日刊憲,以便在明年1月1日實施。

 

第二階段《巴塞爾協定三》內容包括多項緩衝資本要求,促使銀行累積和持有資本,一旦金融和經濟體系受壓,銀行也有能力抵受衝擊。另外,協定也透過規定流動性覆蓋比率,確保銀行有足夠優質流動資產抵禦短期流動性風險。

 

上述附屬法例將於下周三的立法會會議上提交,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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