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型大小
預設字體大小 較大的字體 最大的字體 訂閱RSS 進階搜尋 網頁指南 流動/無障礙瀏覽 English 繁體 简体
圖片

祝酒: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中)、商務部副部長高燕(右)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出席《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補充協議十簽署儀式暨十周年慶祝酒會,並主持祝酒儀式。

CEPA補充協議十促進經貿合作

2013年08月29日
   香港特區政府和中央人民政府在《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的框架下,簽署《補充協議十》。《補充協議十》包含了多項內地與台灣簽署的《服務貿易協議》中優於《安排》的開放措施。新增各項措施,有利香港服務業拓展內地市場,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發展。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和商務部副部長高燕今天(8月29日)簽署《補充協議十》。曾俊華表示,《補充協議十》是自2003年《安排》簽署以來,涵蓋最多措施的補充協議,部分措施在開放力度上超過近年的補充協議,有些更是業界殷切期待多年的。
 
   補充協議共有73項服務貿易開放和便利貿易投資的措施,包括65項服務貿易開放措施,以及八項加強兩地金融合作和便利貿易投資的措施。各項服務貿易開放措施由2014年1月1日起生效。累計至《補充協議十》,在《安排》下共有403項服務貿易開放措施。
 
  


   補充協議進一步放寬在法律、建築、計算機及其相關服務等28個領域的市場准入條件,亦新增複製和殯葬設施的開放措施,允許香港殯葬業者在內地以獨資或合資等方式投資,並經營除具有火化功能的殯儀館以外的殯儀悼念和骨灰安葬設施。
 
   法律方面,允許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廣東省律師事務所以協議方式,由廣東省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銀行方面,香港的銀行在內地的營業性機構,經批准經營港資企業人民幣業務時,服務對象可包括依規定被認定為視同香港投資者的第三地投資者在內地設立的企業。
 
   補充協議亦在多個領域允許香港服務提供者僱用的合同服務提供者,以自然人流動的方式在內地提供臨時性服務,以履行僱主從內地獲取的服務合同。合同服務提供者須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身分證明文件,其僱主是在內地無商業存在的香港服務提供者。
 
   在金融合作方面,內地同意積極研究內地與香港基金產品互認;積極支持符合資格的保險業者參與經營內地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並對香港保險業者提出的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積極考慮,並提供便利。
 
   內地同意進一步加強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和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合作。
 
  《補充協議十》包含了多項內地與台灣今年6月底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下簽署的《服務貿易協議》中優於《安排》的開放措施,新增各項措施有利香港服務業拓展內地市場,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發展。中央政府承諾到國家「十二五」規劃期末,通過《安排》基本實現內地和香港服務貿易自由化,《補充協議十》正朝這個目標再前進一步。
  
   有關詳情和最新資料,可瀏覽工業貿易署有關《安排》的專題網頁


家是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