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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股保薦人須負刑責

2012年12月12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今天(12月12日)發表首次公開招股保薦人建議的諮詢總結,該會修訂了多項原有建議,並同時保留大部分原先提出的主要改革。主要改革措施包括建議應釐清法例,清楚訂明保薦人商號對有問題的招股章程負有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
 
   證監會今天(12月12日)表示,相關建議的着眼點在於及早進行全面的盡職審查,並應在申請上市時一併呈交一份審慎擬備的招股章程草擬本。新規定將適用於2013年10月1日或之後呈交的上市申請。改革旨在確保在呈交上市申請前,保薦人對有意涉足本港公開資本市場的公司有透徹的了解。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在簡化監管程序配合下,有關改變將可推動保薦人提升水準,鼓勵保薦人正確揀選和適當管理上市項目,為投資者及參與首次公開招股的各方減低風險。雖然現時首次公開招股市場的交易量偏低,但這些改革在任何市場周期都有助鞏固市場的信心。
 
   有關建議旨在促使及推動保薦人在領導首次公開招股方面擔當負責任、積極及具建設性的角色,整體而言,可維持投資者對香港首次公開招股市場的信心。
 
   主要改革措施包括在招股章程法律責任上,建議應釐清法例,清楚訂明保薦人商號對有問題的招股章程負有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就刑事法律責任而言,則視乎保薦人商號是否明知或罔顧後果地批准發出載有失實陳述的招股章程,而失實陳述從投資者角度來看具重大負面影響。
 
   在刊登申請版本方面,證監會將落實有關建議,在聯交所網站刊登與上市申請一併呈交的較完備的招股章程草擬本;該會亦對專家的依賴與具意義的管理層討論及分析方面作出建議。
 
   在加強保薦人角色的措施方面,為使保薦人履行把關角色的能力不被保薦人之間激烈的競爭削弱,證監會將規定上市申請人在呈交上市申請前正式委任保薦人至少兩個月;上市申請人承諾其與所有參與首次公開招股的專業顧問必須與保薦人全力合作,協助保薦人履行職責等。
 
   證監會《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及《保薦人指引》的相關修訂亦將於2013年10月1日生效。相關的立法修訂會按照另訂的時間表執行。聯交所將修改《上市規則》,使修訂後的規則與有關規定同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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