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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獨立保監修例展諮詢

2012年10月26日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今天(10月26日)就成立獨立保險業監管局而需要對《保險公司條例》提出的主要立法修訂,展開為期三個月的諮詢,至2013年1月26日。
 
     諮詢文件臚列的主要立法修訂,涵蓋保監局的職能和管治架構;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制度;保監局的規管權力;銀行保險中介活動的規管安排;上訴機制及制衡;財政機制;以及保險中介人的過渡安排。
 
     就保監局的管治架構而言,政府建議以法人團體的形式成立保監局。保監局董事局主要由非執行董事組成,他們來自社會上不同界別。為增強保監局的獨立性,政府不會尋求委任其代表為保監局董事會的成員,並建議設立兩個業界諮詢委員會,分別就人壽保險業及非人壽保險業的事宜,向保監局董事局提供意見及作出建議。
 
     有關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政府建議立法修訂以訂明保險中介活動為「受規管活動」。只有獲保監局發出牌照的人士可進行「受規管活動」。此外,政府建議每家獲授權的保險公司、持牌保險代理商或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均須委任負責人員推行內部管控制度及程序,以使有關人士遵從相關的法定操守規定。
 
     關於操守規管,政府建議在《保險公司條例》闡明持牌保險中介人操守要求的一般原則,包括處理事務時須誠實及公平、應有的謹慎及盡責程度以及有需要披露所掌握的資料。違犯操守規定,保監局可採取紀律懲處,包括譴責、罰款、暫時撤銷或吊銷牌照。
 
     至於規管權力,保監局會獲賦予巡查、調查及施加紀律懲處的權力,以規管獲授權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人。為保障消費者,政府建議賦權予保監局在紀律聆訊未有決定前,若保監局認為基於保單持有人或公眾的利益而有需要行動時,可暫時禁止保險中介人或負責人員在指定時間內進行受規管活動。
 
     就銀行保險中介活動的規管安排,政府建議賦權保監局,可把指定的職能轉授予香港金融管理局,以有效地規管銀行保險中介活動。
 
     有關上訴機制及制衡,政府建議設立一個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以處理就保監局的規管決定提出的上訴。
 
     在財政安排上,保監局應自負盈虧,其收入將來自牌照費、向保險業公司及持牌人收取的服務費用及從所有保單的保費中收取0.1%的徵費。
 
     諮詢文件亦列出處理過渡期間事宜的取向。政府會繼續與業界商討過渡時期安排的細節。
 
     諮詢文件可在財庫局網頁下載,公眾和業界人士可在2013年1月26日或之前,以書面形式將意見書郵寄:香港添馬添美道二號政府總部24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特別職務組;也可以傳真(2527 0292)或電郵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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