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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推措施支援金融調解中心

2012年05月21日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今天(5月21日)公布,修訂《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後,受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規管的金融機構,便須參與金融糾紛調解計劃,並告知客戶其擁有將糾紛轉介予調解中心處理的權利。
 
     證監會表示,仔細考慮業界及公眾意見與回應後,大幅度修訂建議。最新修訂包括將客戶交易指示的電話錄音紀錄的保存期,由三個月延長至六個月;禁止在工作地點使用流動電話接受客戶交易指示;規定第三方須獲得書面授權方可利用客戶賬戶發出交易指示。
 
     其他修訂包括規定金融機構須向證監會匯報客戶涉嫌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II部及第XIV部的市場失當行為條文的情況;以及規定金融機構除非有合理理據阻止僱員向證監會及金管局提供專家證人服務,否則須允許願意擔任專家證人的僱員提供有關服務。
  
     與調解中心有關的修訂將於6月19日生效,其他修訂在12月1日生效,以便業界能對相關系統作出所需調整。有關修訂6月1日或之前刊登憲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