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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場非法收集電子廢物判罰款

2017年03月07日

元朗一家回收場非法收集和貯存大批有害電子廢物,粉嶺裁判法院今日裁定其營運公司和負責人違反《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合共判罰52,500元。

 

環境保護署去年5月連同相關部門突擊巡查新界北區和元朗露天回收場,在四個回收場截獲大批受化學廢物規例規管的有害電子廢物,包括逾萬個廢液晶屏、廢舊陰極射線顯像管和廢鉛酸電池等,估計出口市值共約150萬元。

 

該署調查後作出檢控。除今日被定罪的回收場外,另外兩家回收場去年12月被定罪,被判罰款共45,000元。餘下一宗檢控個案仍在處理。

 

環保署提醒回收業,回收場收集和處置受化學廢物規例規管的有害電子廢物,必須向環保署登記,並妥善包裝、標識和貯存。化學廢物必須由持牌化學廢物收集商運往持牌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置,否則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判罰款20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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