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署修訂廢物處置條例,任何人欲在私人土地擺放建築廢物,須先取得土地擁有人的書面許可,並獲環保署認可。新例8月4日生效。
新法例亦要求有關人士須在擺放建築廢物前21日,向環保署提交指明表格和相關資料,以取得認收標記。為提高透明度以便公眾監察,認收表格的複本須置於顯眼處。
未能依照新程序擺放建築廢物,即屬違法,可處罰款20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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