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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決定符合憲制程序

2017年12月29日

就大律師公會和其他人士對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批准在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落實「一地兩檢」決定提出的意見,特區政府發表聲明回應,指決定完全依據國家《憲法》和相關程序作出,具法律效力,並非只為行政決定,也不是「某人說了算」,更非「人治」或落實《基本法》的倒退。

 

特區政府表示,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本身、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和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均已就決定的法理基礎作解說,不同人士對有關法律理據看法各異是可以理解的,但不代表決定欠缺法律基礎。

 

在「一國兩制」下,香港特區依據《基本法》享有高度自治,但亦必須尊重國家《憲法》和人大常委會在國家憲制中的地位和權力。全國人大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而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

 

特區與內地簽訂合作安排後,由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經分組討論後投票通過作出決定,整個過程完全符合國家憲制程序。

 

對於有意見質疑,容許內地人員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依照內地法律為高鐵乘客辦理出入境手續違反《基本法》第18條,特區政府解釋,第18條規範的全國性法律適用於整個香港特區,而落實「一地兩檢」時,全國性法律實施範圍只限於內地口岸區,實施主體是內地機構,適用對象主要是處於口岸區的高鐵乘客。

 

特區政府又指,《合作安排》明確規定內地口岸區將被視為處於內地,因此法理上,《基本法》第18條並不適用,類似條文在深圳灣港方口岸的「一地兩檢」模式也有採用,而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合作安排》已為相關條文提供法律依據。

 

特區政府表示,「一地兩檢」是因應交通、運輸系統發展而必須處理的事宜,希望社會各界客觀、務實、全面理解「一地兩檢」安排和相關事宜。在本地立法程序中,立法會議員和社會各界均有機會討論相關議題,最終由議員決定是否通過本地法,落實「一地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