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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驊:確認書具法律依據

2016年07月19日

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馮驊表示,提供確認書的做法有法律依據。他呼籲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填妥確認書交回選舉主任,以便選舉主任依法完成提名程序。

 

馮驊今日下午與多名立法會議員會面,重申《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參選人士須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不獲有效提名。

 

馮驊說,選管會留意到社會上有言論或提議偏離了「一國兩制」和《基本法》規定下香港的憲制地位,也有社會人士關注參選人是否已充分明白《基本法》的內容,特別是《基本法》第一條、第12條和第159(4)條。

 

選舉主任在決定提名是否有效時,會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如有懷疑,會要求參選人提供其他資料。為協助選舉主任履行其職責,確保所有參選人充分明白法例要求和相關責任,並真誠地作出有關聲明,選管會擬備了一份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

 

參選人亦可藉簽署確認書表明自己在簽署提名表格的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

 

馮驊强調,提供確認書的做法有法律依據。這個措施完全是基於法律和程序上的考慮,藉此確保提名程序順利依法完成。

 

對於參選人若沒有遞交確認書,其法定提名程序是否妥為完成的問題,選舉主任在有需要時可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採取適當行動以確定參選人的提名符合法例要求。

 

提名是否有效完全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決定,選管會只是協助選舉主任履行其法定職權,對其決定沒有法定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