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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列明行政長官憲制地位

2015年09月12日

政務司司長林鄭月娥表示,《基本法》清楚列明行政長官的憲制地位和責任,以及特別行政區內行政、立法與司法機關各自的權力和規限。

 

林鄭月娥今日晚上啟程前往澳洲訪問前會見傳媒時表示,中聯辦主任張曉明說行政長官在憲制上雙重問責,即要向中央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這並非新觀點,政府在過去20個月推動政改期間,曾反覆強調行政長官獨特的憲制地位。

 

她說,部分人為了批評而批評,指張曉明的發言形同說行政長官凌駕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無需守法,她認為任何有常識的人也不會得到這個結論,中央已多次重申,希望和支持行政長官與特區政府依法施政。

 

她又說同意張曉明所講,雖然在推動政改的過程中有很多爭拗,但社會因此對《基本法》、「一國兩制」和中央的立場加深了解,有利日後推廣《基本法》。她已跟同事討論如何加強《基本法》的公眾教育和推廣工作,稍後會諮詢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