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梁振英昨日向海外傳媒談及何謂「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有關言論引起廣泛討論。特首辦今日發表聲明,重申必須回歸《基本法》,才能使有關討論變得廣闊和符合法律現實。
聲明指出,香港在普選行政長官的過程中,需要符合憲制要求,組成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這個要求已列於1990年頒布的《基本法》。
在這個憲制及法律框架下,「廣泛代表性」不只是數字的問題,而是要盡量兼顧不同界別的需要和優次。以現時1,200人組成的選舉委員會來說,便已包含多個不同界別分組,例如飲食、金融、進出口、航運交通、法律、醫學、教育、社會福利、漁農、體育與演藝界、宗教團體和政界代表。儘管上述有些界別規模相當小,但特首在昨日的簡介會也提及這些界別的重要性。
行政長官也分享其選舉經驗,指任何有意參選行政長官的候選人都必須付出時間和精力、盡力爭取不同界別的支持,以符合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提名委員會提名的條件。當然,在香港的普選中,任何被提名的候選人都必須獲得最多票數才能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