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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補機制符合基本法人權法

2011年06月24日
      律政司一直就《2011年立法會(修訂)條例草案》的準備工作,向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提供意見,以確保遞補機制建議符合憲制要求。
 
     發言人今天(6月24日)回應傳媒查詢時表示,由於建議複雜,當局尊重社會各界人士不同的意見。但律政司已謹慎和全面考慮建議,認為建議符合《基本法》第26條和第68條,以及《人權法案》第21(b)條。
 
     支持上述意見的有關論據,已載於當局今天提交給法案委員會的文件內。有關重點包括,《基本法》及《人權法案》沒有要求空缺議席必須由補選填補。認為補選填補空缺是唯一合法方法,而其他方法均等同有違憲法地剝奪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說法,並不合理。
 
     以上一次換屆選舉中選民所投的選票訂出替補人選的機制,如建議的遞補機制,符合地方選區換屆選舉所採用的比例代表制的精神,並令選民在上一次換屆選舉的整體自由意願得以體現。因此,採用遞補機制,立法會仍然是根據《基本法》第68條「由選舉產生」。
 
     永久居民在選舉中的投票權及參選權完全沒有受建議的遞補機制影響。遞補機制的規定建基於客觀的準則,亦具透明度、公平和合理。
 
     《基本法》第68條及附件2給予立法會寬鬆的酌情決定權以決定規定立法會產生的「具體辦法」的選舉法例。有關香港的選舉制度的法例由立法會訂定。現時的建議是立法機關酌情判斷的範圍內可採用的一個方案。
 
       特區施行的是比例代表制,即選民憑他們的單一張選票可以選出地方選區多個代表。再者,2010年某些立法會議員提出辭職以引致補選,並打算再次參選競逐連任,當局與立法機關在考慮新選舉安排時有權顧及有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