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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選舉輕微錯漏限額五千

2011年06月02日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建議,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舉候選人的輕微錯漏特定限額為5,000元;而立法會地方選區選舉為3,000元。
 
     該局今天(6月2日)向正審議《2011年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立法會法案委員會提交建議安排,處理有輕微誤差或遺漏的選舉申報書;當局會在聽取立法會議員意見後,考慮適當的法律修訂。
 
     如候選人所申報的選舉開支和捐贈,出現的誤差或遺漏累計,不超過最高特定限額,且符合特定條件,候選人會被通知在指定時間內修正選舉申報書內出現的誤差或遺漏,而無需向原訟法庭申請寬免令作修正。
 
     候選人的建議輕微錯漏特定限額為:
 
●行政長官選舉和立法會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選舉為5,000元;
 
●立法會地方選區選舉為3,000元;
 
●區議會(第二)功能界別以外的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與區議會選舉為500元;
 
●鄉議局議舉、鄉事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主席或副主席或委員選舉,與村代表選舉為200元。
 
     根據過往選舉的數據,建議的輕微錯漏特定安排,能涵蓋大部分可能與選舉開支有關的違規個案。
 
     如候選人不在指定限期修正誤差或遺漏,申報書會按《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一般的調查和檢控安排適當處理。若廉政公署收到投訴或情報,顯示候選人可能是作出舞弊行為,廉署會調查案件。
 
     如在計及誤差或遺漏的累計金額後,選舉開支總額超過有關選舉的訂明上限,即屬非法行為,建議的特定安排將不適用。此外,如有關的選舉申報書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內其他條文所訂的罪行,有關建議不會免除候選人或候選人名單所犯的罪行。
 
     當局表示,此建議回應了立法會議員提出的關注,認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對選舉申報書輕微的錯漏進行調查,耗費了廉署的資源,影響該署用以調查其他更重大和嚴重的罪行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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