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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經費: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宣布,當局建議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提高至1,300萬元。

行政長官

行政長官是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負責執行《基本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和財政預算案、公布法律、決定政府政策,並發布行政命令。

立法會

立法會負責制訂法律、審核及通過財政預算、稅收和公共開支;以及監察政府的工作。

特首選舉開支上限增至千三萬

2011年04月12日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宣布,當局建議2012年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由950萬元提高至1,300萬元。

 

     林瑞麟今天(4月12日)向傳媒表示,建議已考慮到自2001年訂定該限額以來,物價上漲了12.8%;選舉委員會的委員數目也由800名增至1,200名;以及經修訂後的行政長官選舉投票制度對競選模式所帶來的影響。

 

     當局也預期行政長官候選人需要動用更多人手和資源,舉辦更多地區和全港性的宣傳及競選活動,解釋他們的政綱。

 

     立法會3月初通過的《2011年行政長官選舉(修訂)條例》,修訂了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制度,把候選人從所投的有效票總數取得過半數便可當選的規定,改為須取得超過600張有效票才可當選。

 

     林瑞麟說,在經修訂的選舉制度下,預期行政長官候選人需要加強拉票活動,以爭取更多選委會委員投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