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幕交易審裁處裁定,李兆峰等5名兆峰陶瓷內幕交易人士,合共罰款約2億5,000萬元,並於1 - 5年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
審裁處今年3月18日完成兆峰陶瓷集團內幕交易的研訊,並向財政司司長呈交報告書,裁定李兆峰、陳廣達、林麗珊、林俊明及戴漢良等人進行內幕交易。
審裁處在5月18日、19日及25日進行聆訊,處理在內幕交易中所賺取或避免損失的金額、罰款、訴訟費申請,以及須作出的命令等事項,並作出以下命令:
•李兆峰:5年期內不得擔任上市或私人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須向政府繳付因內幕交易而避免損失的69,870,530元、罰款139,741,060元,以及研訊開支9,185,356元。
•陳廣達:兩年期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須向政府繳付13,925,337元罰款,以及研訊開支2,296,339元。
•林麗珊:1年期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須向政府繳付因內幕交易而避免損失的一半金額,即1,910,297元、罰款1,910,297元,以及研訊開支2,296,339元。
•林俊明:1年期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須向政府繳付因內幕交易而避免損失的一半金額,即1,910,297元、罰款1,910,297元,以及研訊開支2,296,339元。
•戴漢良:1年期內不得擔任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清盤人。
審裁處決定展開進一步的聆訊,以決定可否及應否裁定當兆亞投資集團出售其附屬公司Mordale Profits Ltd所持有的兆峰股票組合時,它們其中1間(或兩者)曾否進行內幕交易,以及若裁定它們其中1間或兩者確有進行內幕交易,應作出何種命令。
審裁處在有關聆訊結束之前,並沒有就是項沽售行動對林俊明或戴漢良作出罰款或訟費的命令,但保留對該等事宜作決定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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