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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0月3日
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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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件水貨11月底放寬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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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版權(修訂)條例》於今年11月28日生效後,平行進口電腦軟件產品(俗稱水貨),以及進口後處理這些物品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將予免除。有關公告今天在憲報刊登。

 

     不過,放寬的範圍並不包括載有電腦程式的電腦軟件產品,而只限於音樂聲音或視像紀錄、電影、電視劇或電視電影、電子書,或上述各項的組合。

 

     根據現行的《版權條例》,如某版權作品(包括電腦軟件產品)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發表不足18個月,輸入該作品的平行進口複製品作私人和家居以外用途,或售賣該作品的平行進口複製品,即屬犯罪。

 

     最高的刑罰是每份複製品罰款50,000元及監禁4年。

 

     工商及科技局表示,放寬平行進口電腦軟件產品,將增加這些產品在市場的供應量,使消費者受惠。

 

     該局強調,放寬安排與政府自由市場的理念,以及促進正版貨品自由流通的政策相配合。

 

     該公告屬附屬法例,並須經過立法會不反對不提出修訂即屬通過的程序。

 

     公眾如欲進一步了解該條例帶來的改變,可瀏覽知識產權署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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