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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4月27日
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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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通過補缺特首任期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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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香港特區補選行政長官任期的釋法議案,即在行政長官5年任期屆滿前出缺的情況下,由任期5年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新的行政長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長官未任滿的剩餘任期。

 

     政務司司長曾蔭權重申,提請人大釋法,確保香港的有效管治得以延續,也確保7月10日的行政長官選舉能依法如期舉行。

 

     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今天的會議上,通過有關《基本法》第53條第2款就新的行政長官任期的釋法議案。

 

補缺特首完成剩餘任期

 

     根據釋法議案,在行政長官5年任期屆滿前出缺的情況下,由任期5年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新的行政長官,只能完成原行政長官未任滿的剩餘任期。

 

       政府發表聲明,歡迎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並指出,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及《基本法》賦予的權力,為補選產生的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作最權威及具約束力的法律解釋。

 

     政府認為,有關解釋能有效平息有關任期的爭議,掃除了影響特區政府和社會正常運作的不明朗因素,確保特區能依法如期在7月10日順利選出新的行政長官。

 

釋法及時維護根本利益

 

     政府重申,人大常委會今次釋法,是及時和必須的,也維護了香港的根本利益。

 

     在「一國兩制」設計下,人大常委會有憲制權力,就《基本法》作出解釋;這是香港憲制架構的重要部分。

 

     人大常委會依循《憲法》及《基本法》的規定作出法律解釋,是合憲合法的做法,絕對不會影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絕對無損香港賴以成功的法治精神。

 

釋法合憲無損法治精神

 

     曾蔭權在立法會指出,新的行政長官的任期具爭議,但由於時間迫切,並確保7月10日的行政長官選舉能依法如期舉行,故決定向國務院提交報告,請求人大釋法。

 

     他表示,已積極向社會各界解釋情況,讓市民明白特區政府提請釋法,是基於確保香港的有效管治得以延續。

 

     曾蔭權指出,《基本法》已有完善的過渡安排,確保特區政府的運作不會因行政長官出缺而受到影響。

 

確保香港有效管治延續

 

     《基本法》第53條規定,行政長官缺位時應在6個月內產生新的行政長官,並在這段期間由3位司長依次代理職務。

 

     特區政府現在的主要工作目標,就是處理好各項有關補選新的行政長官的工作。

 

     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為有關的條例修訂草案提供了穩固的憲制基礎。政府希望,立法會能早日通過條例草案,配合7月10日的選舉。

 

冀修訂草案能早日通過

 

     曾蔭權說:「香港正處於關鍵的時刻,我和我的同事必定會竭盡所能,確保在這過渡期間特區政府繼續是負責任和有承擔的政府。

 

     「我也希望大家能以積極的態度,團結一致,共同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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