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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4月15日
政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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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華建議修改特首立會產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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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見記者

邁步向前:行政長官董建華認為,修改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可讓香港的政制得以向前發展。

* Real 連結

     行政長官董建華認為,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應予以修改,使香港的政制得以向前發展。

 

     董建華今天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提交報告;並委派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前往北京,在(下午4時15分)人民大會堂把報告交予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

 

提請有待人大確認

 

     董建華在政府總部會見新聞界時說,已啟動了政制發展的整個程序,目前正待常全國人大常委會考慮和回應,確定有關修改是否可行,方可展開下一步的工作,包括考慮不同的方案,以及諮詢公眾。

 

     談到專責小組報告內臚列的9項原則時,董建華說,這是小組在廣泛諮詢社會不同階層人士和會見中央官員後,從收集得來的意見而得出的。

 

     因此,他認為,這些原則反映了公眾的意見,以及《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規定和要求。

 

     董建華的報告,根據4月6日第10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1第7條和附件2第3的解釋,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局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的規定,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是否可以修改有關的產生辦法。

 

認同專責小組看法

 

     他在報告中指出,政府已完成就《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及法律程序問題的研究。

 

     董建華表示,經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後,確認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兩份報告的內容,並同意專責小組的看法和結論。

 

     行政長官報告的內容,請按此處

 

必須聽取中央意見

 

     他指出,在考慮如何確定有關的產生辦法時,須顧及若干因素,包括:

 

•特區在研究政制發展的方向及步伐時,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

 

•政制發展的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

 

•方案不能影響中央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

 

不可偏離行政主導

 

•方案必須鞏固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不能偏離這項設計原則;

 

•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必須循序漸進、按部就班,步伐不能過急,要根據特區實際情況漸進,以保持繁榮穩定;

 

•衡量實際情況時,必須考慮市民訴求,也要檢視其他因素,包括特區的法律地位、政治制度發展現今所處階段、經濟發展、社會情況、市民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認識程度、公民參政意識、政治人才及參政團體成熟程度,以至行政立法關係等;

 

須有利社會各階層

 

•方案必須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在政治體制內都有代表聲音,並能通過不同途徑參政;

 

•方案必須確保能繼續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方案不能對現行載於《基本法》的經濟、金融、財政及其他制度產生不良影響。

 

     董建華透露,已收到民主黨約見的要求,並會盡快安排,就政制發展交換意見。

 

     他強調,政制發展是香港大事,而非個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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