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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4月6日
政制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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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產生法如需修改由港府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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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曉陽
具體含義: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表示,這次釋法是明確條文中的具體含義;而含義本來就是在條文之中,只是把它解釋清楚而已,故不是「變法」。(新華社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今天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附件1第7條和附件2第3條的解釋(草案)》的議案。

 

     全國人大常委作出了以下4項解釋:

 

1、「2007年以後」,包括2007年。

 

2、「如需」修改,是指可以進行修改,也可以不進行修改。

 

3、是否需要進行修改,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報告,由人大常委員會依照香港《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立法會法案、議案表決程式的法案及其修正案,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立法會提出。

 

4、如果不作修改,行政長官的産生辦法仍適用附件1關於行政長官産生辦法的規定;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仍適用附件2關於第3屆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規定和附件2關於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式的規定。

 

    《基本法》附件1第7條列明,「2007年以後各任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附件2第3條則列明,「2007年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法案、議案的表決程序,如需對本附件的規定進行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釋法適時也釋疑止爭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今天在會議閉幕時指出,全國人大常委依照《憲法》和《基本法》的規定,對附件的有關規定作出法律解釋,有利於正確理解和切實執行《基本法》、香港政治體制按照《基本法》的規定健康發展,以及保持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

 

     吳邦國指出,香港政治體制的發展,關係到「一國兩制」方針和《基本法》的貫徹實施、中央與香港特區的關係、香港社會各階層、各界別和各方面的利益,以及香港的長期繁榮穩定;因此,中央始終高度關注香港政治體制發展問題。

 

     吳邦國說,由於近期香港社會對《基本法》附件的有關規定,有�不同的理解,影響特區政府有關的工作,所以人大釋法,是必要的、也是適時的,有利於釋疑止爭。

 

     他強調,全國人大常委對《基本法》有關規定所作的解釋,是在廣泛聽取意見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的。

 

明確具體含義非變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今天在記者會上表示,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進行釋法。第1是需要進一步明確法律條文的具體含義,即法律條文有,但是一些具體含義不夠清楚,需要進一步明確;第2是法律制訂了,但出現新的情況。

 

     他指出,這次釋法是屬於第1種情況,就是明確具體含義;含義本來就是在條文之中,只是把它解釋清楚而已,故不是「變法」。

 

     喬曉陽在記者會上,也就《基本法》的概念作出了6點說明,包括:

 

1、《基本法》的憲制地位。《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1部全國性法律,對香港而言,是部憲制性法律。憲制地位體現在《基本法》規定香港回歸以前的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不採用特區法律,特區審理以後制定的法律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

 

2、特區的權力來源。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單一制國家地方的權力,都是來自於中央的授權。《基本法》第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特區直轄於中央政府

 

3、香港的法律地位。《基本法》第12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

 

4、香港的政制體制。香港的政治體制是全國人大制訂《基本法》規定的,《基本法》的第4章是政治體制,包括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公務人員。

 

5、解釋權和修改權。《基本法》規定,其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而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6、《基本法》的附件。《基本法》是由序言、9章共160條,加上3個附件構成。故附件1和附件2,均是《基本法》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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