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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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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條例沒有引入內地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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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表聲明回應查良鏞的言論時表示,港府沒有把內地法例引入香港。

 

     政府回應查良鏞接受電視台專訪,有關《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的言論時強調,根據現行法例,警方可在處理嚴重罪行(例如搜查毒品和犯罪活動)時,行使緊急入屋搜查權力。

 

     但儘管如此,為了釋除公眾對條例草案的疑慮,行政長官已宣布刪除有關警方在未取得法庭手令的情況下,行使緊急調查權力的條文。

 

     聲明指出,根據《基本法》,香港有無可推卸的的憲制責任,立法保障國家安全。

 

     而實施《基本法》第23條的條例草案,也已經過廣泛諮詢。政府將修改現有條文,明確訂明受《基本法》禁止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聲明又指出,條例草案是根據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的原則草擬的,並不存在把內地的法律概念引入香港的問題,也沒有意圖訂立一條新法例。

 

     條例草案也完全符合《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本港居民現在根據《基本法》所享有的自由和權利將繼續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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