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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19日
種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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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擬立法禁止種族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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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會議原則上同意立法禁止種族歧視,政府將就有關法例發出諮詢文件,諮詢公眾意見;有關條例預計將於2004 - 05年度提交立法會審議。

 

     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今天向記者表示,有關法例重申了政府對保障人權的決心;法例將把所有由種族因素引起的歧視行為,列作違法行為,並立例防止任何種族騷擾。

 

     新法例的型式及內容,將與現行的反歧視條例相似。

 

     何志平說,為了履行《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中的責任,政府有必要立法禁止種族歧視。

 

     他指出,政府的政策,是讓在港定居的少數族裔可以在融入社會的同時,也可保留其民族的文化特色。

 

     何志平說:「政府將進一步為少數族裔提供實質協助,讓他們可盡快適應新環境及融入社會;並適當處理任何歧視的態度或行為。」

 

     政府於1997年曾就立法禁止種族歧視進行諮詢,當時超過八成被訪者反對立法。

 

     政府於2001 - 02年度再次就該議題諮詢商界、多個非政府機構及有關團體的意見。

 

     結果顯示,商界對該議題持較開放態度,至於仍然持反對態度的團體,態度也較97年時溫和。

 

     何志平承諾在制訂有關法例時,會廣泛徵詢公眾意見。

 

     平等機會委員會主席胡紅玉對政府的決定表示歡迎,並指這是多年來各個團體努力遊說的成果。

 

     她說,所有人獲得平等對待不只會為個別人士帶來益處,更會有助社會及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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