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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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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國安條例》無損表達意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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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發言人今天回應香港記者協會言論時表示,落實《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不會妨礙表達意見的自由。

 

     政府發出的聲明指出,政府在條例草案中不只一次,而是三次提出所有條文的解釋、適用及執行均需按照《基本法》第三章,即必須完全符合國際權利及自由標準,包括《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由於有清楚明確的立法及憲制保證基本權利及自由受到保障,有關條例草案不會影響傳媒運作。

 

     聲明指出,《條例草案》中建議的法例,較現行沿自殖民地時代的叛國、煽動叛亂及保護官方機密條例更為寬鬆。而全部與《基本法》第23條有關的罪行,被起訴人士均有權選擇由陪審團審訊,得到額外的保障。

 

    《條例草案》現正由立法會法案委員會詳細審議,至今已討論了超過100小時。在公聽會中,超過120個個人及團體,已就《條例草案》提出意見。政府發言人指出,政府絕對不是匆匆立法。

 

     香港記者協會提早公布年度香港言論自由報告,報告指政府要求立法會倉猝通過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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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法》第2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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