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認為,完全可以根據《基本法》處理政制發展檢討。
他說,《基本法》已訂明普選為政制發展的最終目標,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選舉方法,須根據本身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加以規定。
林瑞麟回應何俊仁議員動議修改《基本法》,盡快全面落實普選行政長官和全體立法會議員時,作以上表示。議案並未獲得通過。
他說,政制事務局將按照三個原則進行政制檢討:
•按照《基本法》訂立的原則辦事;
•預留足夠時間作廣泛諮詢公眾;
•預留足夠時間,啟動《基本法》附件的修改機制和處理本地立法工作。
基於以上原則,林瑞麟表示,今年將作內部研究,在2004年或2005年展開公眾諮詢,然後在2006年進行立法工作。
他強調,所有60位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均已宣誓表明維護和支持《基本法》,故相信彼此都認同香港的政制發展最終須達致普選的目標。
林瑞麟表示,將本�「求同存異、建立共識」的原則處理政制檢討,與眾立法會議員合作,尋找共通點。
第三屆立法會將於2004年由選舉產生,根據《基本法》,其中功能團體選舉和分區直選議員各30名,合共60議席。
《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分別規定了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方法。而2007年以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有關附件,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至於2007年以後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如需修改,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行政長官同意,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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